(2010)灞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西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22元,退付原告522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