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商某甲与练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练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商某甲。法定代理人商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练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原告商某甲诉被告练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永强独任审理,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0年5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理人商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与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商某乙系原告母亲,其于2006年与被告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即原告商甲,根据法医鉴定商某甲为练某亲生子女。但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因其有婚姻家某等原因,未履行其作为人父而尽的抚养义务。故原告一直由原告母亲独立抚养,现因经济困难,无奈之下向被告催讨抚养费,双方也曾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一方面考虑到原告非婚生子,原告今后的确难以向其分期催讨抚养费,而另一方面考虑到被告另有妻女,分期催讨抚养费不利于被告现有的家某的稳定性等特殊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324000元(标准为每月1500元,从原告出生直至年满18周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后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从2008年4月起至原告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商某乙与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抚养费问题要先解决抚养问题,被告愿抚养原告,要求争取直接的抚养权。对于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标准过高,在支付方式上根据有关某某应是定期支付,被告一次性支付存在困难,从原告出生后被告也向原告母亲支付了部分费用,对于抚养费应从原告起诉时计算。对于教育费与医疗费是不确定的,我方要求将教育费和医疗费放到抚养费中一次性解决纠纷;如果原告不愿意的,将来发生的教育费与医疗费用有不确定性,要求予以驳回。被告愿意每月支付原告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内的抚养费6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出生时间;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鉴定书,证明原告系被告亲生子女;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3、查档记录,证明原告与原告母亲无房居住,被告的抚养费用理应包含原告最基本的租房成本,以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被告认为应结合被告自身的抚养能力,关联性不是很高。4、杭州市失业证,证明原告的直接抚养人,即原告母亲长期失业,无经济和生活来源,原告生活困难,被告理应适当多承担点抚养费,给予原告更多的帮助。被告认为只能证明在审核时存在失业的情况,不能证明原告现在与将来是失业状态。仍然存在关联性问题。5、浙江省预防接种证,证明原告常年生活在杭州,被告理应按照杭州的生活成本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6、宝宝健康手册。证明原告常年生活在杭州,被告理应按照杭州的生活成本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7、23价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告知单,证明原告常年生活在杭州,被告理应按照杭州的生活成本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虽然在杭州市接种,不能证明原告现在和将来都在杭州市生活。8、照片,证明被告以及被告父母生活情况良好,并非如其所述经济负担重,被告有向原告支付诉请的抚养费用的能力。被告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房子是被告和家人共有的,不能证明被告有良好的抚养能力。9、养老保险手册,证明是原告母亲个人在交纳费用。被告认为这份证据说明原告母亲有经济能力。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补充陈述为,原告及母亲的户籍均××杭州,生活在杭州,被告是清楚的,原告母亲为了照顾幼小的原告,暂时无法工作。被告除了在原告母亲生育前付过部分费用,在儿子出生后未支付过抚养费。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户口本,证明被告的父母及女儿均被告抚养。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村里开的证明只说到父母的年龄,生活来源于被告,既便是丧失了劳动力,也是要相关部门出具丧失劳动力的证明,也没有说明其父母有几个子女。2、工资收入,证明被告工资情况。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据原告方了解,被告不是这家单位。3、余杭某某禅寺大雄宝殿室内雕佛装饰协议。4、收条。5、安乐禅寺规划设计和工程某工图设计相关协议。6、围墙工程协议书。7、协议书。8、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定表。证据3-8证明在余杭某某禅寺工程某某上,被告并未从中获取利润,且实际亏损巨大。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被告业务量大,有支付的能力。9、证明。10、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加保职工申报表。证据9-10证明被告劳动关系在杭某某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受中烨公司委派至天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某与业务衔接工作,职工社会保险由中怡公司杭州分公司办理。当时我方交的是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加保职工申报表,后来拿到社保去换成了花名册,现证据名称变更为花名册。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能证明被告奖金和收入很丰厚,有能力支付。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补充陈述为,被告还有父母和女儿要抚养,所做的工程是亏损,当时是融资做的工程,不能代表被告真实支付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奖金丰厚,应当举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5、6无异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3、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但无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和4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结合原告及其母亲的户籍,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仅有照片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证明对象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9,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结合证据4,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该证明不完善,没有说明被告兄弟姐妹的情况,本院对被告需抚养的人员予以采信,但要求减少抚养费的依据不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对三性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9、10,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10,因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9、10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5、6、7、8,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因未经专业部门审计和决算,不能证明是赢利还是亏损,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5、6、7、8的证明对象不予采信。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母亲商某乙与被告因同在拱墅区阮家桥村租住而相识,双方于2007年7月起非法同居,原告母亲系离异,而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2007年11月前发现原告母亲怀孕,原告母亲遂与他人在2007年11月登记,在××××年××月××日生育一子商某甲(即原告),后于2009年12月经杭州明某司法鉴定所检验,结论为原、被告之间的相对亲权机会为99.99%,即不排除商某甲与练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生血缘关系。被告从原告出生后,未支付抚养费,故原告于2010年1月向本院起诉。被告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从2010年3月起,与杭某某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每月劳动报酬2000元,还约定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均按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抚养费。现原告主张的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承担一半的要求过高。被告应从每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现被告劳动合同确定的每月收入为2000元,无证据证明超出部分的奖金收入。鉴于原告母亲失业,但并非丧失劳动能力,对抚养费酌情从高考虑,被告愿意每月支付原告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内的抚养费6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原告今后因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增加,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再向被告主张。现被告在原告出生后一直未支付的抚养费,应当及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练某从2008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商某甲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其中从2008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由被告练某一次性付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商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68)。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