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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柴利权与岑美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利权,岑美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柴利权,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岑美素,女,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707号柴利权诉岑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岑美素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岑美素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柴利权26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40元、执行费290元。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柴利权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柴利权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8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