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越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三合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贝思特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三合化工有限公司,绍兴贝思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950号原告:绍兴市三合化工有限公司。山阴路22号-1。法定代表人:金关祥。委托代理人:唐传荣。被告:绍兴贝思特木业有限公司。鉴湖镇上谢墅村。法定代表人:尉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三合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贝思特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