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付宝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玉霞,付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付玉霞。被申请人:付宝森。因申请人付玉霞与被申请人付宝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宝森名下的西安铁路局小区XXXXXX号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宝森名下的西安铁路局小区XXXXXX号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