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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付宝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玉霞,付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付玉霞。被申请人:付宝森。因申请人付玉霞与被申请人付宝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宝森名下的西安铁路局小区XXXXXX号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宝森名下的西安铁路局小区XXXXXX号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