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林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140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林(绰号:朱老歪),男,1967年05月09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03月0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叶集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2009年09月19日到叶集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0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01月11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叶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林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俊,被告人朱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朱林酒后和家属张某打架,邻居许某和张某2(朱林的岳父)劝架时,朱林持菜刀将许某面部、张某2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二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林赔偿了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并于2009年9月19日到叶集公安分局投案。2、2009年7月以来,被告人朱林单独或伙同陈某、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叶集城区设置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邀约多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万余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张某2陈述,证人张某3等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民事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并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林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犯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栗 明审 判 员 栾应思审 判 员 熊大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