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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8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徐国民与章丘市发达颗粒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国民;章丘市发达颗粒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3105号原告:徐国民,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章丘市发达颗粒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增建,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国民与被告章丘市发达颗粒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国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国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利二○一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黄聪书记员田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