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王松林,西安市未央区兴光门窗厂业主。被告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解放村西。法定代表人周忠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林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自愿撤回对被告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4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507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50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