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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盛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2010)杭西民初字第970号共印10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70号原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被告: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余国。被告:浙江盛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正昌。原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征学院)、被告浙江盛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城公司诉称:长征学院、盛泰公司系合作办学关系,长征学院的后勤设施���盛泰公司实际负责投资建设,并进行管理。长城公司承建长征学院后勤设施一期学生宿舍楼(6#-9#)、后勤会馆及辅助工程等。其中,一期学生宿舍楼(6#-9#)土建与水电安装工程,长城公司、长征学院于2004年4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月15日长城公司下属的建安分公司与盛泰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确定优惠协议价为17195444元。至于后勤会馆及辅助工程的土建与水电安装工程,中标价为11298300元。上述的工程施工项目,长城公司、长征学院等有关单位于2004年9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盛泰公司还对上述工程委托工程造价结算审定;2009年1月11日,长城公司与两被告商定另补工程款169200元。故此,长城公司承建的工程决算总造价为25312124元。目前两被告拖欠的工程款1057209元,并且因两被告逾期付款造成长城公司利息损失751006.28元(暂计算至2010年4月底),合计1808215.28元。长城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期限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长城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057209元、违约金751006.28元(暂计算至2010年4月底,此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长城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结算事项会议结果》,《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被告盛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长城公司以双方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两被告拖欠工程款等为由向本院起诉,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根据上述约定,长城公司应通过仲裁解决存在的争议。故此,长城公司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