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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文赞、谢炳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文赞,谢炳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02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洪日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保卫,系该社职工。被告吴文赞,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遂昌县湖山乡湖方村。被告谢炳贵,山乡湖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文赞、谢炳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