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797-1号原告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厂房小区××楼。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