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横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郭甲民间借贷纠纷与郭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集团有限公司,郭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横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乙。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郭甲。原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郭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0年5月18日,原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以需收集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凌霄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