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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付宝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玉霞,付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付玉霞。被申请人:付宝森。因申请人付玉霞与被申请人付宝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宝森名下的西安铁路局小区XXXXXX房。担保人罗晓山自愿提供其名下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XXXX**号房产一套作为本案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作为申请人付玉霞保全案件的财产担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罗晓山名下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房产一套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