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与吴××、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330号被告:吴××。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