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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伟林与张樑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林,张樑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谭伟林,经商,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横河镇横河村委会石出头小组,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童店新村三区21幢2号。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张樑栋,经商,省义乌市大都置业A座1单元802室,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2457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林与被告张樑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林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原告谭伟林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