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伟林与张樑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林,张樑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谭伟林,经商,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横河镇横河村委会石出头小组,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童店新村三区21幢2号。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张樑栋,经商,省义乌市大都置业A座1单元802室,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2457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林与被告张樑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林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原告谭伟林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