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建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滑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被执行人:滑凤云王晓峰与滑凤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滑凤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晓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滑凤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晓峰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