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孟××。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