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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孟××。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