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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沈炜、陆烈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沈某某,陆某某,吴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某某支行。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沈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