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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备战与闫融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融,李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备战。上诉人闫融因不服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自2008年8月至今一直在户籍所在地金明区马市四街*号居住”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闫融的户籍所在地为金明区马市西街5号,金明区梁苑办事处万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闫融,现住马市四街*号院。自2008年8月至今一直在这居住。特此证明。2010.元.22”。该证明与户籍登记均可证实金明区为闫融的住所地。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