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国××券营业部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第三人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营业部,刘某某,国××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原审第三人国××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上诉人国××券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第三人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上诉人国××券营业部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二是上诉人国××券营业部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是上诉人国××券营业部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焦点之一,上诉人国××券营业部主张被上诉人刘某某每月的绩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刘某某主张确定其加班时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计算被上诉人刘某某加班费数额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焦点之二,上诉人国××券营业部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属违法,应依法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2008年4月至2008年8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焦点之三,因上诉人国××券营业部确实存在拖欠被上诉人刘某某加班工资的情形,故被上诉人刘某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国××券营业部应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国××券营业部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国××券营业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