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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新丰镇××号。法定代表人:闻甲。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闻乙。被告:朱××。委托代理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由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