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新丰镇××号。法定代表人:闻甲。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闻乙。被告:朱××。委托代理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由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