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林与被告葛亮债务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宝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刘福林,男,汉族,现住河庄坪镇井家湾村。被告葛亮,男,汉族,现住河庄坪石疙瘩延丰公司小车队。原告刘福林诉被告葛亮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给被告在长庆采油一厂承揽的绿化工程施工,被告欠我的工资一直不给我,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43000元及利息。被告葛亮未出庭也未答辩。原告提供证据:2009年10月11日葛亮打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43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被告承揽长庆采油一厂的绿化工程,并由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10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绿化款肆万叁千元整。后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葛亮欠原告刘福林4.3万元,有葛亮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刘福林4.3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80元,原告已经预交,实际由被告负担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维军审判员 : 贺 瑞审判员 : 孙 玮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