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惠龙与吕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龙,吕银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黄惠龙,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曙光162号。身份证号码:310225195807112438。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银海,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吕家埠村东家东区29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东方明珠世纪花园55幢102室。身份证号码:33062219680120241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全夫,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龙与被告吕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龙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惠龙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18.50元,由原告黄惠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