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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165号被告人孙文学、沈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西安市市政一公司员工。2004年8月4日因诈骗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沈某预谋盗窃。同年1月25日20时许,二被告人雇佣陕AB18**号“东风”牌随车吊,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市政工地,将工地内的一根“新兴”牌给水球墨离心铸铁管(价值人民币6621.5元)盗走。嗣后,二被告人让司机拉所盗铸铁管至本市雁塔区甘家寨村附近准备销赃时,司机发现可疑,遂向途经此处的巡逻民警报案,巡逻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某逃脱。同年1月27日,被告人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沈某前科证明及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