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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督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督字第286-1号申请人: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申请人:万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万基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0)甬镇督字第28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巢时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