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督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督字第286-1号申请人: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申请人:万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万基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0)甬镇督字第28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巢时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