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齐来成与夏海军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齐来成与被执行人夏海军债务纠纷一案,权利人齐来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海军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齐来成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刘林选审判员 杨 霖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