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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2010)杭西知初字第81号共印15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81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城桥镇秀山路7号5幢D区210室。法定代表人郑立。委托代理人邵洁所律师。被告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区三墩街175、177号。法定代表人傅志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年12月18日出生,杭州全捷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9号1至2楼,身份证号码:3304241981********。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用户提供《中国往事》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1、《公证书》(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5790号2、《中国往事》DVD光盘证据1-2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3、《公证书》(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8563号证明: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辩称,网吧是为网民提供场所、设备、宽带服务而获得经营收入。网民登陆龙腾剧场观看涉案影片,系其自由选择。由于龙腾剧场的知名度不大,影响小,故请求法庭在判决赔偿金额上予以从轻考虑。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8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广剧)剧审字(2008)第06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中国往事》,长度42集;制作单位为浙XX策影视有限公司,合作单位为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乙第11239号。涉案作品的DVD碟片的片尾注明该作品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XX策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08年1月16日,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全球发行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委托权永久授予浙XX策影视有限公司。之后,浙XX策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享有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独家授权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始至2010年10月27日止。2009年5月18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出具《许可授权书》,表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永久、无偿许可浙XX策影视有限公司行使,浙XX策影视有限公司可自行再许可他人使用,无需征得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同意。2009年9月19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在全捷网吧华英店(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175号全捷华英店)内,由公证员随机指定一台空闲电脑,使用公证员提供的U盘,进行操作:……点击“Internet”,在地址栏中输入“www.ip168.com”,进入网站首页,在“IP地址或者域名”栏中输入“192.168.6.250”,然后点击查询,显示“您所查询的IP地址:192.168.6.250,该IP查询物理定位: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点击桌面的“全捷剧场”,出现新页面,点击新页面的“龙腾剧场”,进入“http://192.168.6.250”网站首页,在该首页的影片搜索栏中输入“中国往事”,搜索到电视剧《中国往事》(42集),并可逐集点播播放。本院认为,原告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涉案作品存储于其网吧局域网的服务器,并向使用其网吧电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播放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知名度;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赔偿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元;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