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谢黄翠与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黄翠,卢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96号原告:谢黄翠。委托代理人:蔡安国。被告:卢志勇。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黄翠诉被告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黄翠撤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