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毛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836号原告:顾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毛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安吉县,且合同的履行地也并非嘉兴市南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此案移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经安吉县公安局和当地居委会的书面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安吉县,而非嘉兴市南湖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安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毛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冬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