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彬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君瑞、张军宝与孙中民合伙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瑞,张军宝,孙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瑞,男。申请执行人张军宝,男。被执行人孙中民,男。申��执行人张君瑞、张军宝与被执行人孙中民合伙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再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张君瑞、张军宝果库剩余价值638189元,承担受理费290元,申请执行费94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中民所有的“海天”果库五间及附属设备设施全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宝善审判员 徐春宁审判员 杨彬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