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彬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君瑞、张军宝与孙中民合伙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瑞,张军宝,孙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瑞,男。申请执行人张军宝,男。被执行人孙中民,男。申��执行人张君瑞、张军宝与被执行人孙中民合伙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再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张君瑞、张军宝果库剩余价值638189元,承担受理费290元,申请执行费94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中民所有的“海天”果库五间及附属设备设施全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宝善审判员  徐春宁审判员  杨彬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