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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士特汽车配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西路。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科林,男。被执行人上海法士特汽车配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548弄80号底层102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法士德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法士特汽车配件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9)西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变更企业名称、给付侵权赔偿金1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法士特汽车配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法士特汽车配件技术有限公司已自行变更了企业名称,并自觉给付了侵权赔偿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案件执行费5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吴 鸽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