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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明泉与王阿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泉,王阿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朱明泉,身份证号码330501195306207999,家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新庙里村港北西路102号。法定代理人杨雪梅,身份证号码330501196205058001,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宋伟康,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阿细,××05211960070850××9,家住德清县三合乡四都村杜家湾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泉与被告王阿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9元,由原告朱明泉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