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卓黎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也有诸多猜疑,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被告张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7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申请证明书、户口簿各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冲突,且又育有一子正需抚养教育,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多沟通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的利益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卓黎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