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艾迪服饰有限公司与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艾迪服饰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transpaccontainesystem,blueanchor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72号原告:绍兴市新艾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00号金鑫大厦4f。法定代表人: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锋,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30号华侨饭店二期写字楼6层南楼。法定代表人:jensdrewes,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8号兰生大厦10楼06室。法定代表人:jensdrewes,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transpaccontainesystemltd.(泛太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38号美国万通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hofmannalfred,该公司董事。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剑锋,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lueanchorline。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38号美国万通大厦2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新艾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transpaccontainesystemltd.(泛太集运有限公司)、blueanchorline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新艾迪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blueanchorline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transpaccontainesystemltd.(泛太集运有限���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blueanchorline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新艾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blueanchorline的起诉。审 判 长  胡世新审 判 员  王佩芬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