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伙同胡彬(已判刑)、“尾巴”(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区咸亨大酒店0406、0409号房间内,组织王伟、“阿海”、“阿四”、“小码头”、“小黄山”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9场。期间,胡彬、“尾巴”等人以“九五扣”的形式放资,以“赢5000元以上,每赢5000元抽100元”的形式抽头。共放资累计人民币550000元,累计获利人民币1025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纠集人员参赌以及在赌场内帮忙3场,共计分得人民币4000元左右。201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被警方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共同作案人胡彬、周远祥、姜远涛、袁成蛟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提供赌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非法渔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系初犯,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本院扣押被告人胡某的人民币四千元,属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裘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