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井礼、李振兰等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周井礼,李振兰,周运起,周年生,周世英,周东梅,杞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所地:开封市包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清,院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井礼。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振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运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年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世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东梅。委托代理人贺培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一审被告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杞县北环路**号、金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玉健,院长。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9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杞县人民医院的住所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