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炎根与陈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根,陈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58号原告林炎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小兼溪村老屋3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鲁钢、金东,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章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上一村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炎根与被告陈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炎根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炎根撤回对被告陈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章林负担。审 判 长 谢 剑审 判 员 姚纪贤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