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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炎根与陈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根,陈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58号原告林炎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小兼溪村老屋3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鲁钢、金东,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章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上一村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炎根与被告陈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炎根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炎根撤回对被告陈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章林负担。审 判 长  谢 剑审 判 员  姚纪贤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