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青海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青海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贾悦镇丁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东,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青海分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21-1号3单元301。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49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青海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9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