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刘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