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沈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潘某。被告沈某甲。原告潘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锦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4月份相识,1982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沈某乙,现年28岁,生育一女沈乙,现年23岁。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就一反常态,不顾家庭、子女,跟别的女人混在一起,日夜不回家。十年来,被告一直跟该女子鬼混在一起。2003年6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一直居住娘家。2005年10月11日夜里1点钟,原告同儿子到被告居住的家里拿衣服,竟看见被告同一女子住在家里。2005年10月17日,原告起诉离婚,2006年2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两人一直未联系。原告为抚养子女,共借款105000元。据此,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被告沈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征求被告沈某甲的离婚意见,被告沈某甲表示同意离婚,但不承认债务。本院根据原告潘某的陈述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2005)瑞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结合对被告沈某甲的谈话,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1年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19××××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沈某丙,二子女皆已成年。1993年8月27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因故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05年10月份起诉离婚。2006年2月16日,法院判决不予准许。2010年3月16日,原告再次诉讼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告沈某甲对原告潘某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潘某的债务分担请求,因无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潘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应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886000136,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