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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92号原告: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美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