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牟连志、吴秋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59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0818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被告:牟连志。被告:吴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牟连志、吴秋萍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牟连志、吴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