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许志桥与鲁明夫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桥,鲁明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许志桥,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鲁明夫,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83号许志桥诉鲁明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鲁明夫尚欠许志桥人民币5052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6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明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佰 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