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商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银福、许银福为与被上诉人玉环县航福汽车部件有限公与玉环县航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银福,许银福为与被上诉人玉环县航福汽车部件有限公,玉环县航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银福,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操场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航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法定代表人:娄锦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许银福为与被上诉人玉环县航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0)台玉商初字第73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银福于2010年5月14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玉环县航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银福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银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