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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台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与台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台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台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台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街道城××家。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台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公司是生产经营水道配件、给排水设备器材制造、机械配件加工的企业。2008年1月21日,被告因生产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据系2008年12月25日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没有归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内容事实,只是被告目前无还款能力。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1份(收款凭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合同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拒不还款,显属违约。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