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忠与武汉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巧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裁字(2009)第214号仲裁裁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资25400元、社保费用3737元、执行费337元,以上合计294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