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天赐与胡玉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天赐,胡玉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程天赐,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派溪村金溪街203号。委托代理人:吕友法,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玉郎,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天赐与被告胡玉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结清款项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天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天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元,应收取211元,由原告程天赐负担。审判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