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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孙某某。申请人孙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陈某某与申请人于1980年结婚。陈某某于1994年7月2日离家出走,失踪已有16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宣告陈某某死亡。经查:陈某某,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温州市××××号。申请人孙某某系陈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于1994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9年4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1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某于1994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并经本院发出公告,公告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要求宣告陈某某死亡,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文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