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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