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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甲与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甲,顾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98号原告:顾甲。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顾乙。原告顾甲与被告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永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顾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甲诉称:2008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承诺于2009年9月22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借故拒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顾乙辩称:借款10万元事实,实际系2006年9月21日所借,于2008年2月5日出具借条,现要求分三期归还,但不同意承担利息及诉讼费。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顾甲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被告顾乙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2月5日,被告顾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本村顾甲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归还时间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按时归还,特此借条”。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审理中,被告主张其已支付至2009年12月底的利息307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据此,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告顾甲、被告顾乙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显属不当。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分期付款意见,因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乙应归还原告顾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顾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